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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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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辦發〔20081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統一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在實現自身就業的同時,吸納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了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明確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和創業環境著手,逐步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強化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產業、特色經濟,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安排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展開。要針對經營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場環境變化的情況,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護創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七)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并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八)加大培訓力度。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九)提高培訓質量。從規范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健全服務組織。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十二)完善服務內容。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發布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發布制度。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促進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經驗典型,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動工作基礎較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使更多的勞動者樂于創業、敢于創業;發揮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工作的積極作用,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弘揚創業精神,樹立一批創業典型,特別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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