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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加大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金扶持力度的實施意見

        時間:   來源:創就業指導中心   瀏覽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24號)和《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09〕85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大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金扶持力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24號)和《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0985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大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金扶持力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在完成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后,經過當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的審查,可給予以下項目的補貼:

          (一)實行開辦費補貼。高校畢業生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滿六個月后,可給予一次性的自主創業開辦費補貼。

          (二)實行所得稅補貼。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對其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給予一定的補貼。

          (三)實行房租補貼。高校畢業生租賃房屋用于自主創業的,自租賃之日起兩年內給予一定的房租補貼。

          (四)實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辦理了小額擔保貸款的,可享受較長不超過兩年的全額貼息。

          (五)實行還貸補貼。對自主創業失敗的高校畢業生,確因家庭困難無力清償小額擔保貸款的,對逾期貸款債務給予一定的補貼。

          (六)實行創業成功獎勵。每年對拉動就業明顯、繳納利稅較多、影響比較大的高校畢業生創業成功典型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本意見所扶持的對象范圍限定在湘勞社工字〔200985號文件確定的專項資金扶持對象。

          各地在發放補貼和獎勵前,應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評估,優先扶持發展前景好的創業項目和家庭生活困難的高校畢業生。

          扶持資金的額度標準由各地根據大學生自主創業項目的規模、創業高校畢業生家庭生活狀況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本意見所涉及到的各項補貼從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中開支,不足部分從同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開支。

          四、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其他政策措施。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OO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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