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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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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湘勞社工字〔200985

         

          第一條 湖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用于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的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切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2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專項資金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年推動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工作目標、實際效果和發展需求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年度資金額度,每年年初報省人民政府批準。2009年專項資金安排5000萬元,從省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以后視情況逐年增加。

          專項資金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地高校畢業生人數、創業扶持資金的投入力度、創業工作實績等因素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市州分配,并對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扶持項目給予支持。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扶持資金,與就業專項資金一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具體用途進行分賬核算。

          第三條 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分配給各市州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政府是否出臺了相關政策辦法和設立了市州本級專項扶持資金;

          (二)當年高校畢業生人數;

          (三)上一年度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人數、創業成功人數。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在下列范圍內使用:

          (一)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給予創業項目資金扶持;

          (二)對高校畢業生進行創業培訓及相關服務活動給予創業培訓資金扶持;

          (三)對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及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給予資金扶持;

          (四)經省或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批準的用于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工作其他方面的支出。

          湖南省轄區內部委屬、省屬普通高校組織大學生開展的創新創業活動具有示范作用的,經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同意,將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

          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湖南省轄區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兩年以內的本專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畢業兩年以內、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專科畢業生、研究生的創業活動的扶持。

          申請創業項目扶持資金的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學兼優,具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科技創新能力和自主創業能力;

          (二)申請項目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和就業需求,具有一定的技術先進性和開發價值,市場前景較好;

          (三)依法登記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具有健全的財務規章制度和固定的營業場所,擔任所創辦企業的法人代表;

          (四)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

          (五)各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對城鎮零就業家庭、低保戶家庭、殘疾人家庭和農村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節能降耗、出口創匯和勞動密集型的創業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進行。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專項資金使用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遵循“突出重點、講究效益、科學規范、專款專用”的原則。

          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點,負責受理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對專項資金扶持對象進行跟蹤、指導和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專項扶持資金。每年年末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必須向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上報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財務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管理和監督。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可視情節強制收回扶持資金,并縮減扶持對象下一年度的申報計劃。

          因客觀原因,創業項目承擔人和單位對創業項目的計劃目標進度和經費使用進行調整及撤銷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執行。

          因運行不良或破產的創業項目,需履行清算核銷手續,報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創業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在合同到期后,向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由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組織驗收審查。

          市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報告當地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并自覺接受上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市州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管理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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